这两天,一条所谓"新交规车辆避让法则"的微博在网上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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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车直行,应让A车右侧的B车先直行,若出事故,A车负主要以上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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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车直行,A车迎面而来欲左转,应让B车。若出事故,A车负主要以上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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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车右转,B车左转,A车应让B车先行。若出事故,A车负主要以上责任。 |
该微博称:
"‘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旧法已废止,新的车辆避让法则如下——
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
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
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
以被称为"史上最严"新交规为前提,这条"新避让法则"在众多认证微博的转发下,引发了网友热议和大量转发。
记者咨询了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以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多名一线民警,他们均表示,所谓"避让新规"其实是一个已经实施了近九年的老规定,而所谓新规的表述,也有个别条款不准确。
所谓"新避让法则"其实已沿用近9年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部门负责人士说,大家俗称的"新交规",其实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但是这两部规定里,都没有涉及机动车通行避让规则的修改,现行的机动车通行规则是根据2004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已经沿用了近9年。
而该微博所称的"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所谓"旧法",那就更久远了,出处来源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88版条例),该条例在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2004版条例)实施后,就已经废止了。
杭州一线交警解释避让规则
1988版条例中的"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规定是怎么消失废止的,为什么以前是"左转让右转",现行规定又是"右转让左转"呢?而微博上的那几种避让说法是不是正确的呢?我们请教了多名在一线执勤多年的杭州交警。
"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
下城交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马良说,现在杭州几乎所有支小路口和小区门口到道路的入口处,都竖立了一个让行标志,就是一个倒三角形的标志牌上写了一个大大的"让"字。只要看到让行标志,在该条道路行驶的车辆进入与其他道路相交的路口时,就应该让其他道路的车辆先行,不一定非得是主次干道和支小路。
如果路口没有让行标志,则两条路路权地位相等,哪怕一条是很小很小的小路,车辆可以不让那条很大很大的大路,那这两条路就要按照其他交通法规通行了,比如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
下城交警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毛路伟说,以前的1988版老条例中是有"左转让右转"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右转车辆要看后视镜避让右侧非机动车道的车辆,而对向的左转车辆的左侧无非机动车道,驾驶员视线相对更好一些。为了照顾视线较弱的一方,视线较好的左转弯车辆应让对向的右转弯车辆。
但是道路情况是不停变化的,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拥堵,通行效率显得更为重要。2004年之后,规定"右转让左转",主要因为右转车辆由于要观察后视镜中的右侧非机动车道,速度较慢,为了通行效率,视线较好的对向左转弯车辆应先通过,右转让左转,可既保证安全又保证通行效率。
"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下城交警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邵毅说,这条肯定是对的,但有个常识要强调,如遇到交警的指挥与信号灯不符的情况下,比如明明是绿灯,而交警不让过,此时应该听从交警的指挥。
"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
邵毅说,这个表述是不准确的,因为这有两种情况。应该表述为"我竖向直行,你横向直行,你从我右侧进入路口,你先",也就是说:右侧有车的直行车辆,要让右侧无车的直行车辆。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但你要左转,就应该是你让我了,应该我先。因为我是直行,你是转弯,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让直行"。
其实没这么麻烦
进入路口牢记三原则:
礼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
杭州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开车没那么麻烦,这些规定只有在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才适用。在市区主要道路开车,其实只要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行驶就可以了。另外,进入路口时,牢记"慢行礼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就OK了。
我倒觉得,这么多通行规则,其实还是在交警处理事故中用到的更多一些,实际行驶中,大家都慢行礼让一下,又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