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人吴先生觉得有点冤,典当出去的车子肇事,结果还得他来赔。
2011年,吴先生因资金紧张,将一辆轿车拿去典当,之后就忘了这件事。
去年7月,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要求他支付交通事故导致的汽车修理费。
一问,原来2011年9月,那辆车在宁海跃龙街道兴宁中路与孙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车辆的驾驶人当场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吴先生所有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此次事故造成车辆修理费1.2万余元。
事后,孙先生多次找到吴先生要求理赔,吴先生以自己已将车典当为由拒绝。
于是,孙先生将他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2万元。
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一直没能找到。法院要求吴先生提供车辆典当的有关凭证。
然而,粗心的吴先生已经把凭证给丢了。
据此,宁海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不能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也未能提供实际驾驶人的身份信息,理应承担赔偿,向孙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1.2万元。
法官解释,如果吴先生能提供相关典当凭证,那么这起案件中,他就属于无责方,责任落到了典当行和实际驾驶人身上。
怪只怪,吴先生把典当凭证丢了。